5分钟小测试010

貢獻者:开开110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01-05 20:56:01 收藏數:125 評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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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正明,男,汉族,
1995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住阳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同月2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雪梅,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双全,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
,住阳新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同月28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正明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李双全犯
窝藏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德荣、李春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德荣、李春连未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力。原审被告人程正明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
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程正明、原审被告人李双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
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程正明为劫取钱财携刀沿途寻找作案对象。次日零时许,
当程正明行至湖北省阳新县大王镇大港村六组冯德荣、李春连夫妇诊所时,其以牙疼需输液为由,
将冯德荣骗出,并持刀将冯挟持至大王镇大港村一组曹中荣家尚未竣工的房屋内。程正明向冯索要
钱财未果后,持刀刺击冯的右大腿,割伤冯的颈部,程误以为冯德荣已死亡而逃离现场。途中,
程正明因担心冯德荣之妻李春连认出自己,遂返回冯家诊所,朝睡在卧室床上的李春连颈部连割数
刀。其间,李春连的手机及家中固定电话先后响起,程正明将李的手机关机,接通电话应答一声后
挂断,并扯断电话连接线。然后,程正明逃离现场。冯德荣、李春连被程正明刺伤后,分别向附近
居民求救,二人均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鉴定,冯德荣颈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右大腿裂伤属
轻微伤;李春连颈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同月19日凌晨2时许,程正明回到家中,将作案刀具藏于卧室
床头下。随后,程正明打电话让其母即被告人李双全前来,告知自己刺杀了冯德荣、李春连夫妇。
当日上午,程正明向李双全索要钱财外逃,李双全在明知程正明犯罪的情况下,仍给其4000元。
程正明出逃期间,李双全又应程正明之求,再次汇给程正明2000元。同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福
州市晋安区西园新苑小区大门口将程正明抓获。次日,公安人员将李双全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程正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德荣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28896.58元,
其中,医疗费21585.38元、护理费1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1150元、误工费
13727元、
残疾赔偿金89467.2元;程正明给李春连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1810.46元,其中,医疗费
28588.46元、
护理费1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均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被告人程正明、
李双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正明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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