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小测试007

貢獻者:开开110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01-05 20:30:42 收藏數:78 評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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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宇,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于
湖北省罗田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罗田县。
因本案于2012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金才,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
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嘉鱼县。
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洁,女,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余大尊、朱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力,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中专文化,
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朱娟、王华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
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力、曹宇、唐金才、林洁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刘小
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
刑初字第
00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
2013年11月19日
作出
(2013)鄂刑一终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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