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院技能测试(70+合格)

貢獻者:开开110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01-04 21:17:22 收藏數:751 評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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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宏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文江。
被告(沈文江之妻):李云芳。
被告:李卫明。
原告尚宏之与被告沈文江、李云芳、李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尚宏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被告李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文江、李云芳经本院公告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宏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按借条约定支付利息至本息结清日止;
二、判令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其他经济损失140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1日,第一、第二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
约定月利率为3%,第三被告自愿为第一、第二被告担保。
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后,被告方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卫明辩称,对借款及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可,我愿意配合原告去找沈文江还钱,
争取先还本金。如果今年年前沈文江还不了钱,我愿意在明年三月份先给你500000元,
沈文江把钱还给你以后,你再把这笔钱还给我。
被告沈文江、李云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3月20日,被告沈文江、李云芳因承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
向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得1400000元。
后为偿还该笔借款,沈文江、李云芳于2014年7月21日向尚宏之借款1400000元,
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出借人在汇款时预扣五个月利息205600元,
剩余4400元免收。沈文江、李云芳承诺以沈文江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
家井名都花园2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证号:广水市房权证应山字第XX号)房屋作为还款抵押物折价清
偿。同时,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逾期15日以内,借款人自逾期日每天按借款总额的0.2%向出借人支付
逾期利息(费用);借款逾期满15日,借款人除按自逾期日每天按照借款总额的0.2%向借款人支付逾期
利息(费用)外,还应承担出借总额2%的违约金。李卫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尚宏之与沈文江、李云芳达成借款协议,双方的协议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因尚宏之在协议达成后将相关款项汇至沈文江、李云芳账户上,双方的借款合同
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但
沈文江、李云芳并未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因此,沈文江、李云芳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卫明自愿为沈文江、李云芳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因借款合同的各方并未就担保作出特殊安排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李卫明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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