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小测试 003

貢獻者:开开110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01-04 16:27:19 收藏數:143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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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市某某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
地址在本市雄楚大道22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武汉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武汉市市, 光电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象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迁让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和被告张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
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
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
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拆迁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
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
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
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
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
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
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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