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小测试008

貢獻者:开开110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01-05 20:39:19 收藏數:86 評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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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喜汉,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
无固定职业,住仙桃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范曙光,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亮,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
无固定职业,住仙桃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洋、王平,湖北鸿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晶,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
无固定职业,住仙桃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梦,女,汉族,1995年3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住仙桃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
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贺荣,女,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住仙桃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万浩,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住仙桃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淑芳,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住仙桃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喜汉、符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段晶、
刘梦、贺荣、万浩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淑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
被告人段喜汉、符亮、段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
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段喜汉、符亮、段晶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
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段喜汉、符亮、段晶及原审被告人刘梦
、贺荣、万浩、李淑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
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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