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6

貢獻者:1973小春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2-04-21 16:45:45 收藏數:8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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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载明被调差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说要调
差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
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差收集的书证,可以使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差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集的证物应当是原物。被调茶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是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差笔
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差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差人提供原
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
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
保证据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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