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第一节)

貢獻者:1973小春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2-02-25 17:02:45 收藏數:4 評分:0
返回上页 舉報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錯字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
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如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分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和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有劳动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或者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庭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三十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责任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