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貢獻者:1973小春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2-02-07 15:03:24 收藏數:15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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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已将申请人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申请人的账户,答辩人从来没有恶意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从申请人提交的
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这一点。在答辩人已经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权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工资。同时
,答辩人对2021年11月份工资于2022年1月4日发放也做说明:因答辩人公司与2021年12月
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账户和税务等应相关要求停止使用该情况答辩人公司管理人周龙明于2021.12.
24日已经提前告知申请人等职工,且公司在相关账户可以使用的第一时间将申请人等员工2021.11的工资
足额发放至申请人等账户,答辩人从
来没有恶意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二、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效。废止
,相关法律效力可在司法相关机
构查询,答辩人再次不赘述。同时,答辩人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申请人的的工资已经足额
发放,申
请人无权要求答辩人向其要求进行任何赔偿。三、本案中系申请人等群体恶意离职,其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
偿金,根据吴承恩《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
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地四十四
条第一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等人人为恶意损害公司利益,采取有预谋、有组织的恶意离职方式,干扰公司的
正常经
营,司机集体脱岗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申请人等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
定提前
30日告知答辩人的情况下集体脱岗并再在脱岗后向答辩人发出所谓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行为已经
违反《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依法交出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30日的规定,且生申请人恶意脱岗的行为并不满足我国《劳
动合
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任何一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申请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出具解

劳动关系证明和办理档案关系转移,保险关系转移不是仲裁范围。五、申请人等人恶意脱岗,造成答辩人公司无法
运转,损失巨大,如申请人等人继续实施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答辩人公司将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申请人等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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