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答案之民法

貢獻者:i小帅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9-09-06 16:55:03 收藏數:93 評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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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4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
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
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
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
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
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
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
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
的权利和义务
20180404
1.不构成。因为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私自”与自己签订协议,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有效。表见代表。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有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4.无权。因为甲公司与丁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
5.能。因为作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阴合同)的隐藏行为合法有效。
6.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7.有。因为乙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
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
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8.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
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协议的签订和变更,都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
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但是双方约定的是“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
因此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乙公司无权改动,该行为无效,所以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
9.甲公司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
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故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提出。
10.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当然是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对增
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时间规定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时间未作出新的规定,故证
据规定对该期限的规定仍然有效)。
11.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上级法院可以提审;(2)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交下
级法院管辖;(3)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
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审理。”
又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此,符合法定情形的,a省b市法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
12.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
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故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
13.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
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
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
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就
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诉讼请求。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
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如并没有明
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20070404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因此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
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生产
者或销售者索赔
20080404
1.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非由
于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最终由张、李、王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
5.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
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只能请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A公司构成履行不
能。
7.请求解除合同,退房且赔偿损失,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就建设工程款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20090404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
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
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
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20100404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
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
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
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
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
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
认。
7.有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合同有效。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20110404
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生效(变动)要件。
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
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以上为司法部给出的标准答案】
作者的答案是:是的。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
定抵押份额,对外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应该选择执行债务人甲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对
于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部分,再请求执行第三人乙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
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
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
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
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
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
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
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
已经成就。
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
律约束力。
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数额过分高于
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0120403
1.甲乙之间存在无名合同关系,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在乙银行替甲还款之后,甲应向乙还款,构成借款
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无名合同关系,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甲丙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法律含义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基于债的相对性和独立性,乙不可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
向丙付款。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
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
利息(违约责任)。
4.应由乙主张权利,由乙向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丙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只要持卡人符合条件,丙
即应接受其消费并向其为相应给付。
5.不构成违约。因为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
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应获得优先受偿
20130404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
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
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
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
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
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
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
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20140404
1.归丙;因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登记”而发生变动。本案中,甲在2月11日为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2月11日后房屋的所有权归丙。
2.有效;应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①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该合同是否违反
公序良俗(或曰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③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④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有效;因为双方对原合同的修改行为①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②未违反公序良俗(或
曰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③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④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甲提出要
修改后,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因此,修改行为有效。
4.不能;因为甲在出卖房屋时属于有权处分,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2月8日甲在
与丙签订01号房屋买卖合同时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5.解除权;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该情形
属于“情势变更”,乙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6.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丙与A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
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有选任
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B公司;因为李某的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法应由被代理人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150403
1.不能。因为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本约。违反预约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不可强
制双方签订本约。本案中,甲乙二人签订的《房屋预购合同》系预约。如甲不履行,乙可追究甲的违约
责任,但不可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2.违约责任。
因为作为卖方的甲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的瑕疵),违反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
中,甲未告知乙又租赁的事实属于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甲对该房屋再处分的,未经乙的同意,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4.有效。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
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乙可以自由选择实现抵押权或向保证人丙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或者丙承担担保
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丙或者丁)承担一半的责任。
6.不能。因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不可以,因为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20160404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
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对于乙对汽车享
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答案二:由于办理了
交付、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答案
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
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己公司请求赔偿。【注:司法部公布的官方答案原文为“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
理由是“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关于此点,本书不予以接受,既然前面已经明确了庚
的行为乃是职务行为,就应该由所在用工单位己公司承担,怎么又冒出来庚承担的道理呢?】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
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
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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