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盗窃案

貢獻者:九五二七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11-03 11:14:49 收藏數:27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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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何奇峰、朱军、顾伟伟的姓名、年龄等情况。
2、摩比斯公司管理部出具的“人员情况说明”、人员资料,证明顾伟伟于
2011年2月11日至该公式生产管理部工作,负责从仓库将汽车底盘按序列发货
至该公司生产管理线,同年6月26日辞职;朱军于2011年5月6日至该公司生产
管理部工作,负责现场汽车底盘序列发话,工作先后细分为音响+FEM模块序列、
刹车盘序列、轮毂盖序列的相关情况。
3、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证明
2011年8月1日凌晨该局民警接摩比斯公司报警称“公司北侧围墙外发现多件
汽车零配件并有嫌疑车辆”后赶至现场,经提取足迹、对当时加班人员进行
排查等工作,确定该公司员工朱军一捷通物流在该公司的常驻员顾伟伟有
重大嫌疑,两人经审查交代了于何奇峰共同盗窃的事实;公安人员据此于当日
在何奇峰家中将其抓获,何奇峰交代了于朱军、顾伟伟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4、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1日在何奇峰位于大型小区的车库
及住所搜得大量汽车零部件的情况。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何奇峰处扣押大量汽车零部件并发还
被害单位的情况。
6、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证明何奇峰银行卡中的资金在案发时段
频繁支出的情况。
7、证人李祥军(摩比斯公司资材二科科长)证言,证明其负责公司模块仓库的
物资管理,曾于2011年5月底对仓库进行清点,同年7月30日再次清点时发现缺少
K5仪表盘、K5中部面板总成、K5一键启动装置等大量物品的情况。
8、证人刘德智(为摩比斯公司提供安保服务的盐升物业公司负责人)证言,证明
2011年8月1日凌晨保安人员向其汇报发现有人盗窃并上车逃跑的情况后赶到现场,
看见公司北通道车库东边围栏外有几十箱汽车零配件,随即报警的情况。
9、证人刘君(摩比斯公司资材仓库班长)证言,证明朱军和顾伟伟的职务及具体
工作内容,工作所发货物不包括两人涉嫌盗窃的物品,其证言与摩比斯公司管理
部出具的人员情况说明、人员资料内容一致。
10、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盐实价证刑字2011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该
中心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摩比斯公司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其中既遂部分合计价值
人民币1531329元、未遂部分合计价值人民币747040元。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何奇峰、朱军、顾伟伟分别从侦查人员提供的多个企汽车
配件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的情况。
1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奇峰、朱军、顾伟伟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有多次供述,
朱军、顾伟伟在一审庭审中已无异议。
二、何奇峰、陈连春、王伟职务侵占事实
2011年4月,被告人何奇峰、陈连春、王伟共谋,由陈连春利用在伟巴斯东熙公司任生产
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王伟负责纳品成品天窗的有利条件,从该公司窃取天窗或天窗配件
出售给何奇峰。2011年4月8日,陈连春个人或伙同沈志坚采用维修好的不良品天窗及在
公司核定的生产任务完成后多生产天窗不通过电脑计数的手段,由王伟乘上夜班的时机
带出公司,职务侵占作案10起,所得TDC天窗玻璃、KMC遮阳板等天窗配件及各类天窗
计价值人民币3016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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