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貢獻者:迷惘阿i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01-15 21:31:20 收藏數:11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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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
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复核权,但无核准权。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复核的报告,
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部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审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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