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一审特殊情况处理与庭前会议

貢獻者:迷惘阿i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01-06 21:24:04 收藏數:189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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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或者被告人不在案,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
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行诉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
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受理。
案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判人员你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情,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庭前会议的特点,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整理控辩双方的争点,解决与审判相关的争端,为庭审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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