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素质”的人不配落户大城市吗

貢獻者:游客2332862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6-11-07 17:39:11 收藏數:20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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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海市人社局官网公示的“居转户”名单引发关注。多名网友指出,该名单中507号申请人、
女教师缪某此前有过伤医行为,并质疑其如何取得落户资格。不少名人大V也表示反对缪某落户,在
围绕该事件发起的网络投票中,超9成的网友认为“女教师素质太低,得抵制”。目前缪某已经声明,
因个人原因退出落户申请,而官方也表示了中止复核。似乎在很多人心目中,伤医者没有资格在上海
落户。
户口“资源”不能让“坏人”享受?
事实上,根据上海市目前的“居转户”条件,落户人员不得有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
方面的不良记录。但是,涉及那位申请的伤医事件因为情节轻微,并没有立案,也就没有记录。如果
申请人的材料是真实的,按照上海的规定,伤医行为不应该影响其落户。
伤医行为,无论是构成犯罪也好,还是情节较轻微的违法行为,都不为主流社会所容忍。然而,按照
上海市“居转户”政策,缪某至少在上海已经居住了7年。她拥有稳定的教师工作,不管有没有拿到户
口,她都会长期地在上海生活下去,包括不少大V在内的众多网友无非是把不让落户视为一种惩戒措施,
在他们眼中,户口是一种资源,而这种资源不配让“坏人”享受。
户口对应的是居民居住的地方,只要是中国公民,从生到死都应该在一个户口地址上注册,哪怕是触
犯刑律的罪犯也有户口。正因如此,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才大力清理“黑户”,确保每个公民顺利落户。
京、沪等少数特大城市限制落户人数,所基于的是控制人口规模的目标,其本意不该是利用户口“管人”。
如果上海不允许伤医者落户,那么缪某的现户籍是不是也可以这么做?难道有的城市不欢迎伤医者,有的
城市就必须接受?这显然是荒谬的逻辑。
以下不良记录限制落户助长排外心里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特大城市的落户积分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
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这其中并没有
对公民犯罪记录有明确要求。必须承认,国务院的《意见》是符合常理的——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与
户籍制度改革的本意不能构成矛盾。户口体现的就是公民的居住地方,一个人在哪个地方长期居住,就
有权利在当地落户。
特大城市在实际操作中,均把控制人口与调整人口结构相结合。比如,让高学历、高资产等精英人士优
先落户,让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企员工优先落户。这是户籍管理中“优胜”思维的体现,毕竟
僧多粥少,城市欢迎对社会贡献较大的人落户不失为一种功利理性。
不过,承认户籍管理的“优胜”并不意味着允许“劣汰”,这既体现在对长期居住在特大城市的无户口
人员予以劳动权利、教育权利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体现对户籍人口和获得资格的人口,不能以其
留有“劣迹”为由限制落户。
无论一个人犯下了什么错误,只要已经公正、合理地接受过法律的制裁,他就应该享受与其他公民无区
别的权利。以不良记录限制落户,还助长了一些人的排外心理,似乎就承认了以人口素质甄别落户权是
合理的。这更体现了一种狭
隘的地域保护心理,好像某些通过户口来限制人口流入的大城市,吸纳的就是“高素质”的人,相应地,
“低素质”的人就只能待在二三线城市甚至农村。这样的认识无疑有悖于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意识。
针对缪某个人,除了看到她曾经犯下的错误,也要看到她是一名合格的教师,为上海的教育事业作出相
应的贡献,其所在学校校长也表态事件系医患看病过程中因言语矛盾不冷静而引发的冲突。最重要的是,
缪某长期在上海工作和居住,实质上已经是一名“新上海人”了。只要她的材料真实,符合现行落户要求,
就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落户。
经历了这起舆论事件,缪某实际上已经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这和她当初伤医的本质并无二致。如果户籍
管理仍被当做“管人”的手段,未来还将有更多像缪某这样的“坏人”会遭到大城市的驱逐,而大城市的
每一个人都是否已经做好一生做好人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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