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以平等为精神

貢獻者:游客6002723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5-02-27 15:38:39 收藏數:295 評分:2
返回上页 舉報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錯字
民法以平等为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是互相独立,互不隶属的,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民法以强调当事人平等为其基本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但作为市场经济的一般特性和
内在规律仍然存在,仍以市场主体的平等自主为其基本特征,这就要求建立平等自主的法律机制。
我国民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以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民法是平等法的特性。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决定了在民事规范中存在着相当部分的任意规范。任意性规范
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双方共同意志或一方意思表示作出遵循或排除的选择。民法的任意性
规范还表现在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行协调为一致的意思表示,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
法律关系。民法规范较强的任意性,决定于商品关系的复杂性和随意性。民法规范只能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提供可供选择和参照的行为方式,而不能也没有必要为当事人规定具体的行为内容和方式。制定必要的任意性
规范,允许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是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熱度:
文章難度:
文章質量:
認證文章
說明:系統根據文章的熱度、難度、質量自動認證,已認證的文章將參與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