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合同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读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应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读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应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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