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4

貢獻者:游客139208325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1-03-21 11:38:53 收藏數:7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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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已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自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
由兄,姐抚养关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姐、兄有抚养义务。
离婚:
协议离婚及其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其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
前款规定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的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累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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