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2020。

貢獻者:fulujing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09-07 15:07:34 收藏數:12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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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3*
*******,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路**号**号楼**单元**号,现
住址:山东省龙口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监视
居住。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
和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为偿还赌债,于2020年3月18日凌晨至2020年3月24日骑电动自行车
行至山东省龙口市西城区**家属区等地,盗窃现金、爽肤水、面膜、香烟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96元,
窃得现金被其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骑电动车行至***社区***号楼楼下,发现卢某某车牌
号为鲁******的白色起亚轿车未锁,盗窃该车驾驶室内现金1200元;
2、2020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步行至***社区***号楼下,发现尤某某车牌号为鲁*
*****的大众SUV未锁,盗窃该车后备箱内的“无限极”牌爽肤水套装一盒、“无限极”牌面膜三盒。20
20年5月21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为人民币1076元。
3.2020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步行至金海湾社区50号楼下,发现孙某某车牌号为鲁**
****黑色的福特轿车未锁,盗窃该车驾驶室内的现金570元和南京煊赫门香烟一条。2020年5月21日
,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20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龙口市**号楼,发现李某某车牌号为鲁
******蓝色沃尔沃轿车的车门未锁,盗窃该车驾驶室内的现金100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被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于某某退还失主被盗人民币1870元及香烟、“无限极”牌爽肤水套装、“无限极”牌面膜等物
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货清单、情况说
明、视频截图、被盗现场图、作案车辆图等书证;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辨
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孙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尤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
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岚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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