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判书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垦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李德法。
被告:许庆龙。
原告李德法与被告许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李德法提供的被告许庆龙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许庆龙应诉,
原告李德法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许庆龙准确的送达地址,
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德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楠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垦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李德法。
被告:许庆龙。
原告李德法与被告许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李德法提供的被告许庆龙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许庆龙应诉,
原告李德法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许庆龙准确的送达地址,
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德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楠
上一篇:ADDRESS 8-19
下一篇:书记员如何做好庭审记录工作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熱度:★☆☆☆☆
文章難度:☆☆☆☆☆
文章質量:☆☆☆☆☆
說明:系統根據文章的熱度、難度、質量自動認證,已認證的文章將參與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
- 人民法院裁定判决书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