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宏、普宗伟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貢獻者:463763555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01-29 10:32:52 收藏數:201 評分:-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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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志宏,男,1949年生。
被执行人:普宗伟,男,1958年生。
委托代理人:段莲琼,云南登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李志宏与被执行人普宗伟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云0426
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普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支付原告李志
宏人民币48048.44元。因被执行人普宗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宏于2019
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普宗伟支付人民币48048.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普宗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9年7月3日、12月3日通过全
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普宗伟名下的银行、保险、税务、不动产、自然资源、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
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询到其在峨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号为889的账户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除上述财产
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月23日到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普宗伟的不动产登记信
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1月11日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普宗伟家庭情况、财产情况,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2月5日将被执行人普宗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
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12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志宏进行终本约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志宏释明被执行人普宗伟
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
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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