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三

貢獻者:游客131863301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01-27 17:36:00 收藏數:8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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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人民法院(2007)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1987年3月17日,被继承人王三与何四调解离婚,共同生育的孩
子原告高某由何四
抚养,被告王某由被继承人王三抚养。后被告王某将户口迁至昆明与被继承人王
三共同生活。
2001年12月7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坐落于昆明市生活区36幢2-15号房屋填发
了所有权人为被
继承人王三的所有权证。被继承人王三于2006年9月28日因病去世,被告王某退
取了护理费600元。
被告王某于2006年10月20日领取了被继承人王三单位给予的工会补助300元;同月
23日,被告王某
领取了被继承人王三单位给予的丧葬费4000元,抚恤费14000元,共计18000元。
2006年4月30日,被继承人王三留有“遗嘱”一份,载明:“本人是单位职工王
三, 但我与妻子何四离婚是经过法院判决的,大女儿由何四负责。二女儿由王三负责
,现我70岁,身有糖尿病,行动不便,一直由二女儿照护,家中一切财产系昆明生活区
36幢二单元2楼15号房屋由王某所属,此遗嘱完全出于我本人自愿并无任何人干涉和
逼迫。”被继承人王三在遗嘱上签了字,并盖了手印。本案讼争房屋至今由被告
王某居住。2006年12月29日,原告高某遂以被告王某占有被继承人王三的遗产并拒绝其依
法继承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由原告高某按法定
继承方式继承父亲王三(已故)遗产的一半(价值为5万元);2、由被告王某承担本案诉讼
根据上述确认事实,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系因继承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我国《继 承法》
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三留有的遗产为本案讼争房屋一套,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而丧葬费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依法不能分割。由于被继承人王三所立“遗嘱”已
将本案讼争房屋指定由被告王某一人继承所有,尽管原告高某对该份“遗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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