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明若轻兮(十三)

貢獻者:明若轻兮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6-12-22 20:58:00 收藏數:162 評分:0.5
返回上页 舉報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錯字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特476号
申请人:武汉祥恒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食品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周国胜。
申请人武汉祥恒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恒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国胜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
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恒公司称:周国胜因不能胜任其所在的岗位,我公司对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
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单认定我公司未与周国胜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致使其提出离职,
属事实认定错误。周国胜实际为连续无故旷工而按自动离职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决我公司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周国胜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祥恒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6)
第224号仲裁裁决:
一、祥恒公司为周国胜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周国胜失业的情况
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周国胜能否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多少失业保险金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祥恒公司支付周国胜经济补偿金7500元;三、驳回周国胜其它的仲裁请求。
审理中,祥恒公司确认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案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本院认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6)第224号仲裁裁决系终局
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
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
本案应审查祥恒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祥恒公司申请撤裁的主要理由是周国胜离职
是其连续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按照《就职协议书》予以除名。而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却认定公司未与周国胜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造成周国胜的离职,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
其撤裁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本院对其撤裁请求不予
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祥恒包装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6)
第2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武汉祥恒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章滢
审判员 陈蔚红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诗皓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熱度:
文章難度:
文章質量:
說明:系統根據文章的熱度、難度、質量自動認證,已認證的文章將參與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