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貢獻者:游客121610356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9-07-08 17:18:07 收藏數:61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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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
于都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
2017年12月2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
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殷某某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
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经于都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
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
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看见陈某某
有射钉枪出于好奇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也想弄一把射钉枪被告人
杨某某殷某某按照陈某某的要求自行到购买射钉器并另外每人给了
二百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这四百元交给丁某某作购买枪管的费用后被告人
杨某某殷某某伙同陈某某三人带好事先买好的射钉器来到
丁某某家中在丁某某家中丁某某使用手磨机和电焊机为杨某某殷某某陈某某
各制造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后被放在家中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家持有的
枪支于2017年被于都县公安局扣押2018年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
杨某某殷某某家扣押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枪支照片
2有关书证3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非法将枪支放在家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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