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貢獻者:游客118830414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9-06-19 21:20:15 收藏數:8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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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
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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