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7

貢獻者:游客38936891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8-07-23 17:00:30 收藏數:512 評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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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徐州市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徐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
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其对新盛建设公司作出的《关于泉山区
韩山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文件并不能对原告等人的权利义务产
生实际的影响。徐州市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规划工作,具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徐州市规划局根据新
盛建设公司的申请,为新盛建设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相应的事实
和法律依据。原告等人认为规划许可违法没有相应的事实证实。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具备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执
法主体资格。本案中,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新盛建设公司出具的《拆迁用地通知》并
以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具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具有相应的事实
和法律依据。虽然部分当事人对该通告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没有证据表明该通告违法
或者被撤销。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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