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结算的范围

貢獻者:懒惰的人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12-13 10:37:39 收藏數:19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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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
其他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
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对开户银行的一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5)、(6)
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
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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