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李某朱某离婚

貢獻者:游客1387787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6-12-04 11:48:50 收藏數:44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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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
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
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朱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
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生活当中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和日常经济开销问题
发生矛盾和纠纷且不断加剧后朱某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
从2013年1月份开始李某开始陆续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基金至2015年5月12日其基金存款累计为
20000元李某系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其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为个人600元单位
600元合计每月1200元2013年12月11日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经该院2014年
4月22日调解李某同意每月给付朱某一定的生活费双方和好但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仍然因为琐事
和经济发生纠纷且朱某也仍然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双方长期分居至今
2015年1月7日朱某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过程中经核对双方一致确认朱某婚前陪嫁财产为
柜子一套书橱一套梳妆台一套餐桌及椅子沙发一套茶几一套电视柜一个鞋柜一个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在银行购买基金至
2015年5月其基金存款累计20000元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26日从
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李某应当取得29个月的公积金34800元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上述
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上述基金和公积金合计为58000元朱某应分配2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
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朱某没有稳定工作和
收入且没有住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生活困难其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款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
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准予朱某与李某离婚二朱某婚前陪嫁财产
柜子一套书橱一套梳妆台一套餐桌及椅子沙发一套茶几一套电视柜一个鞋柜一个归朱某所有
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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