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貢獻者:游泳的鱼1980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8-04-11 09:24:50 收藏數:44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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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
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
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规定:
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
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
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
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
取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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