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与规范构造,政治与法律 2023.5
第一,通过行为所造成的针对法益的危险属性,有助于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比如,
行为人将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对象进行遗弃的行为并非只能构成遗弃罪:如果并未给被害人生命、身体
造成危险,此时的行为并不属于遗弃罪所规制的类型;如果造成被害人生命、身体法益的抽象危险,那
么以遗弃罪来界定当属妥当;但如果造成被害人生命、身体法益的具体危险,此时无疑超越了遗弃罪
所能涵盖的行为类型,因此认定为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更为合适。由是观之,不是根据难以充分证明
的行为意图,而是根据危险属性来判断行为所属类型的做法无疑更为合适。在评价过具体行为是否
属于某罪所能涵盖的行为类型之后,再考察行为人是否对该行为所属的构成要件事实有所认识或者
仅具有认识可能性,才能认定行为人在特定犯罪中主观上是持有故意还是过失。
第二,实行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助于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新过失论以及行为无价值论有混淆过
失判断与因果关系判断的危险。“过失判断是针对内心主观状态的判断,虽然其判断标准早已客观化
了;而因果关系判断系针对客观事实性关系的判断,虽然价值性因素在其间也发挥着重大影响。”
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必然存在规范上的判断(尤其在过失犯、不作为犯、未遂犯等场合),比如在区分未
遂犯与不能犯的时候,往往考察的是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而已,而这种可能性的问题容易与过失中的预
见可能性相混淆。如果根据新过失论以及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将这两种可能性的判断都放在构成
要件阶段进行,就会不必要地导致因果上的可能性被直接视为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也会导致任何危
险创设的行为在造成结果的场合都有可能沦为过失犯,并造成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不合理限制。以行
为人在自家田地的瓜果上喷洒农药,他人偷食后中毒的场合为例(以此自然可以衍生到其他创设风险
的行为),如果从行为无价值角度并强调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就需要界定出行为性质,有可能会变
得纯粹以行为人的心态为标准来允许或者禁止在自家田地的瓜果上打农药的危险创设行为。其实,
行为人对自家田地的瓜果施打农药的行为都可以先被放在构成要件行为之中评价,但最终该行为是
构成故意犯、过失犯还是意外事件,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偷食该瓜果导致伤亡的后果”具有何种程度
的认识。
行为人将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对象进行遗弃的行为并非只能构成遗弃罪:如果并未给被害人生命、身体
造成危险,此时的行为并不属于遗弃罪所规制的类型;如果造成被害人生命、身体法益的抽象危险,那
么以遗弃罪来界定当属妥当;但如果造成被害人生命、身体法益的具体危险,此时无疑超越了遗弃罪
所能涵盖的行为类型,因此认定为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更为合适。由是观之,不是根据难以充分证明
的行为意图,而是根据危险属性来判断行为所属类型的做法无疑更为合适。在评价过具体行为是否
属于某罪所能涵盖的行为类型之后,再考察行为人是否对该行为所属的构成要件事实有所认识或者
仅具有认识可能性,才能认定行为人在特定犯罪中主观上是持有故意还是过失。
第二,实行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助于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新过失论以及行为无价值论有混淆过
失判断与因果关系判断的危险。“过失判断是针对内心主观状态的判断,虽然其判断标准早已客观化
了;而因果关系判断系针对客观事实性关系的判断,虽然价值性因素在其间也发挥着重大影响。”
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必然存在规范上的判断(尤其在过失犯、不作为犯、未遂犯等场合),比如在区分未
遂犯与不能犯的时候,往往考察的是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而已,而这种可能性的问题容易与过失中的预
见可能性相混淆。如果根据新过失论以及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将这两种可能性的判断都放在构成
要件阶段进行,就会不必要地导致因果上的可能性被直接视为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也会导致任何危
险创设的行为在造成结果的场合都有可能沦为过失犯,并造成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不合理限制。以行
为人在自家田地的瓜果上喷洒农药,他人偷食后中毒的场合为例(以此自然可以衍生到其他创设风险
的行为),如果从行为无价值角度并强调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就需要界定出行为性质,有可能会变
得纯粹以行为人的心态为标准来允许或者禁止在自家田地的瓜果上打农药的危险创设行为。其实,
行为人对自家田地的瓜果施打农药的行为都可以先被放在构成要件行为之中评价,但最终该行为是
构成故意犯、过失犯还是意外事件,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偷食该瓜果导致伤亡的后果”具有何种程度
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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