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第二节)

貢獻者:1973小春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2-03-01 12:03:26 收藏數:1200 評分:-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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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
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义务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仲裁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
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明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请求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当事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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