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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7-09-05 16:18:03 收藏數:20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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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479号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9,汉族,
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
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
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 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6********,
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 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乡**村**。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7********,
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乐至县**镇**路**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
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乐至县**镇**村**。
2014年9月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3********,
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户籍所在地: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镇**村。
被告人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5********,
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户籍所在地: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镇**村。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菊某某、彭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乙、雷某某、吴某某
于2015年9月3日分别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5年9月17日本院以上列7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李某某、吴某某、雷某某、杨某甲、
菊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底,被告人杨某乙、李某某、杨某甲、吴某某、雷某某、菊某某、彭某某、巫某某经共谋,
以先通过过账支付手续费将被害人的资金骗至巫某某账户,再以贷款需要打印账户流水为由,
逃离现场。2015年3月31日先由巫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到被告人杨某甲介绍的朱某某处借款10万元过账,
并立即还款和支付手续费,取得朱某某信任。上列被告人于4月2日再次由巫某某以同样理由前往朱某某处
过账60万元,款到巫某某账户后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将款转移至舒某某账户,被告人吴某某在后望风,
被告人菊某某、彭某某等人负责阻拦被害人并帮助巫某某上被告人李某某安排的车辆脱身。
同日14时,被告人吴某某、菊某某、彭某某、巫某某乘坐被告人李某某安排的车辆到成都市赛格广场。
因朱某某资金不足,改由被害人马某某提供60万元过账资金,巫某某独自找被害人马某某过账,
被害人马某某通过网银转款至巫某某账户后,巫某某以需要到本市锦江区岳府街农业银行打印交易
流水记录后再将款转回被害人马某某账户为由,在被害人马某某、朱某某陪同下前往。
行至走本市锦江区岳府街地面时,巫某某被被告人菊某某、彭某某等人以欠帐为由强行带走。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60万元过账资金转移至被告人杨某乙账户后,被告人杨某乙转款
给巫某某9万元,给被告人杨某甲8.6万元,给被告人李某某1.4万元,给被告人菊某某、
彭某某各500元,其余款项由被告人杨某乙支配完毕。赃款60万元均未追回。
2015年8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菊某某、彭某某,同年9月2日抓获被告人杨某乙、
吴某某、雷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现金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李某某、杨某甲、吴某某、雷某某、菊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16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乙、李某某、杨某甲、吴某某、雷某某、菊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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