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与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22民初1915号
原告:郭某,男。
被告: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
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郭某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
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明某其他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
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
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
能提供被告送达准确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
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给原告郭某。
审判员 刘晓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键韬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22民初1915号
原告:郭某,男。
被告: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
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郭某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
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明某其他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
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
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
能提供被告送达准确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
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给原告郭某。
审判员 刘晓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键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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