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貢獻者:游客143487289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1-01-19 10:48:56 收藏數:11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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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
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
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暂时丧失意思能力损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善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及劳务派遣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损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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