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敲诈勒索罪

貢獻者:游客140825852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11-10 18:06:41 收藏數:8 評分:0
返回上页 舉報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錯字
罪犯沈某某男1975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 2009融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5
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其中7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5000元发还
给被害人邵某某徐某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809号刑事判决减去其有期徒刑
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6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
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
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1年10月至2
014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5.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
金人民币6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
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
14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熱度:
文章難度:
文章質量:
說明:系統根據文章的熱度、難度、質量自動認證,已認證的文章將參與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