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
现在开始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
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本科文化系农业部南京设计院设计一室主任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
罪被取保侯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
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
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12345的轿车沿
本市玄武区后标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城东苑北门路口等红绿灯时在起步过程中挂倒档
撞上后方曹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54321的轿车致双方车辆损坏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
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每100毫升182毫克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
当庭出示了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本科文化系农业部南京设计院设计一室主任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
罪被取保侯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
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
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12345的轿车沿
本市玄武区后标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城东苑北门路口等红绿灯时在起步过程中挂倒档
撞上后方曹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54321的轿车致双方车辆损坏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
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每100毫升182毫克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
当庭出示了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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