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貢獻者:游客109413218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9-05-16 15:47:58 收藏數:449 評分: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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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审理笔录开庭审理有关笔录
1.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法庭审理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依法开庭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全部活动的文字记录。
又称法庭审理笔录、庭审笔录、开庭笔录。
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是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
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宣判笔录和法庭笔录记在一起,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则要单独制作宣判笔录。
合议庭笔录,对当事人有保密性,不允许当事人等查阅,因此必须与法庭笔录分开,单独制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由书记员写成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上述条款,是制作法庭笔录的法律依据,
可见,法庭笔录,是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法定文字记录。
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无论是第一审程序,或是第二审程序;或者依法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无论是公开开庭审理,或是不公开开庭审理,都必须依法制作法庭笔录。
这是因为,一切案件的判决都应当是法庭审理后作出的。
法庭审理是法院进行调査研究的法定形式,在法庭调查中,
把各方面提供的证人、证据都放到法庭审理中进行询问、质证、辨认。
据此,对各方面提供的证据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
只有开庭 审理才能使证人证言、各种证据固定下来。
法庭审理是以实事求是的 科学态度,依法办事的原则精神,采取特定的审查形式来査明案件事实。
对确定案件事实,据以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 正确实施法律,公正裁决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作法庭笔录的意义,就在于它通过文字的形式,将庭审活动的全貌客观地如实的反映出来;
把经过庭审核实的事实、证据固定下来,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案卷材料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清楚地、明确地记录着证据的来源及证据的取舍情况。
这是因为无论是控诉方,或是被告人、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对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都没有法律效力。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论是哪一方提出来的,在诉讼上的价值是同等的,
经过法庭审理,法庭采取何方提供的证据,只有一个标准,
即谁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事实真相就采用谁的,予以取纳。
客观地、具体地反映出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
同时,它还具体地客观地反映了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有无提供、诱供、指名问供或逼供等违法情况,笔录中反映得一清二楚。
法庭笔录,是整个审判活动的重要文字记录;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作出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原判,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的文字依据;
是全方位地、客观地、真实地反映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书记员
等的业务素质及政治思想水平的一面镜子;
是审判委 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或教训,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重要文字材料和凭据。
法庭笔录显示了它的严肃性、法律性和权威性。它具有法律效力。
2.法庭笔录的格式、内容及写法
法庭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首部
均为填充式。包括下列内容:
标题“法庭审理笔录”(第x次)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规定,本笔录为通用式,不必再写“刑事” “民事、或”行政”等字样
过去使用的“开庭笔录” “庭审笔录”已不再继续使用,以求规范、统—。
标题下行,依次填写清楚开庭的起止年月日时分;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姓名:书记员姓名;审判长 (员)宣布开庭审理某某某案由一案。
若是民事、行政案件可写为“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某某某诉某某
正文
这是笔录的核心部分。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次证明下列各项内容:
宣布开庭
在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前,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问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讯问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宣布案由;说明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对不公开审理的,说明其理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名单;
告知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包括申请上述名单中的人员回避的权利,
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等项均记入笔录。
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不必记录,只记明这一项活动。
如“公诉人某某某宣读起诉书(略)”或“自诉人某某某宣读自诉状”
(仍只记该程序项,诉状内容从略不记),民事案件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的具体内容,此项务必详细记录如下内容:
讯问当事人。审判人员讯问当事人的发问,被告人的陈述),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
公诉人、当事人等向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情况。
即刑事案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和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当事人,在审判人员讯问当事人之后,
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及被讯问、询问的人回答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告知证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情况。
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告知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人员询 问证人,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明。
核实证据情况。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让其辩认情况;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有关补充证据的情况。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法庭是否准许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辩护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三两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法庭辩论
刑事案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或受害人的控诉发言要点,
被告人的陈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词,务必记明双方的论点、论据及其法律依据。
如果有几轮辩论的,每一轮都必须记录清楚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的双方辩论情况要详记。
法庭辩论阶段的情况,是法庭审理笔录的核心内容,务求详尽。
如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虽然有书面辩护词交给法院附卷,
但是,他们的辩护发言,与原先写好的辩护词在内容上很可能有新增补和变更。
如果不作详细记录,则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此阶段的情况,有损笔录的质量。
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辩护发言和辩护人的辩护词还要进行答辩,
双方展开了唇枪舌箭的辩论,这均要一一记明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进人互相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之间,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之间,
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各人依次作系统的发言,往往形成你一句,我一句的短兵相接式辩论,
这对记录人有一定的难度,但要求准确记录,互相辩论的要点切不可疏漏。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记明。
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对刑事被告人讯问有何最后陈述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对民事案件原、被告和第三人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均要作详细记录。
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或者拒不认罪,或提出新的陈述等,不可漏记,必须清楚记录下来。
如果漏记上述任何一项 内容,易使人误解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
似乎剥夺了当事人最后陈述和表不最后意见的权利。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案件,
可在法庭辩论阶段终结,具有调解条件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内容及结果情况如何,应当记人笔录。
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情况另行制作合议庭评议笔录。
宣告判决
凡当庭宣判的案件,休庭评议结束后,宣布继续开庭,进行宣判。
宣判情况继续记人庭审笔录。如属定期宣判的案件,要另行单独制作宣判笔录。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都作了明文规定。
案件,有的不公开审理,但是,宣判必须公开进行。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是当庭宣判的,也应视为公开宣判。
宣告判决,应记明下列内容:
判决结果的内容,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和态度。
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征询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等情况。
如系当庭宣判的,还要记录公诉人有无意见,有何意见。
对离婚判决的特殊说明
宣告离婚判决,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对此,不可疏漏,必须记明。防止当事 人一方假称不知道法律有此规定而另行结婚。
如果宣判时,审判长虽 然作过明确交代,但在笔录中却查不到依据,给工作造成被动。
因此,不可忽视,不能漏记。最后记明:“宣判结束,现在闭庭”。
如果是刑事案件,还要记明“把被告人某某某带出法庭”的内容。
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遇到影响审判正常进行而决定延期审理的。
这些情况包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 需要补充侦査,提出建议的;
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 新的事实,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
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如期进行审判的;
以及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等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况。
刑事案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经审判长警告制止,
或者情节严重的,被责令退出法庭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内容予以详细记明;
民事案件’诉讼 参与人和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
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徘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情况,
对上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的处 理等情况,
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内容详细记明。
行政案件也不例外。
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及对此作出的处理等情况。
即原告或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者,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处理;
被告有反诉的作缺席判决(行政案件被告无反诉权);
对被告进行拘传或缺席判决的情况,
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详细记明。
有延期审理情况及其原因亦应记明。
尾部
核对庭审笔录。
法庭笔录可以当庭宣读,也可以当庭或在五日内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
如他们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之处,可以请求补正。
上述情况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三两款
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本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有拒绝签名盖章的,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三两款
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记明有关情况。
审判人员审阅后,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制作法庭笔录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份高质量的法庭审理笔录,必须符合客观、准确、全面、完整、清楚的标准。为此必须做到:
开庭前的充分准备
书记员要作好阅卷工作,熟悉案情,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在此基础上,着重熟悉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 言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要查阅前后口供是否一致,有无时供时翻之处,口供与证据是否吻合,
特别要注意有矛盾和疑点之处。
提讯 被告人时的口供与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何不同之处。
将案件涉及到的有关人名、地名、物名、型号、种类、数量、专用名词、专业性术语等均要搞清楚,
以免因音同字异而产生错记、误记。
要了解审判员的审讯提纲,熟悉掌握审讯要点和重点。
熟悉掌握审理本案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的条文。
开庭前填写好首部的有关事项及内容。
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法庭审理笔录,无疑是要依照庭审活动进行的顺序,逐一记写清楚。
以证实法庭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但每项活动在庭审活动中其地位、作用各不相同。
就整个法庭审理过程而言,关键的,笔者认为是法庭辩论阶段。
此阶段,又因案件性质不同,情况各异,自然其重点亦各不相同。
书记员对此,定要心中有数。
刑事案件的审理,除记清楚犯罪事实的诸个要素外,
重点要记明对事实和证据的核实、质证,特别是对于有争议的事实,
更务求详细 记录。法庭辩论阶段,要详尽记明控辩各方就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理由,
以及提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对于控辩 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核心问题,务求详记。
如一刑事案件,控方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的是过失杀人罪。
对此书记员要将控辩双方所持的事实、证据,一一记写清楚。
这是本案的关键,重点所在。
除此之外,还要根据不同的案情,突出其重点。
仍以杀人案为例,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工具手段后果要列为重点;
盗窃案则要将数额手段赃款赃物的特征、去向作为重点。
凡此等等, 不一一列举。
民事案件,除记录清楚当事人双方纠纷事实的诸个要素外,
重点要抓住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请求有关的情节与事实记录
尤其是双方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之间分歧争议之点,务求详记。
即诉辩双方所 持的观点、主张、理由、证据、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均应详实记录。
总之,刑事案件,凡关涉定罪、定性、量刑的内容;
民事、行政 案件,凡关涉当事人实体权利处理的内容,均应列为重点,详加记录。
其他可略记(如程序活动),或不记。
客观地反映庭审全貌。所谓客观,即实事求是如实记录庭审活动情况。
决不能先人为主,更不能凭主观印象和感情予以记录。
在庭审阶段,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指 控有罪,但到底是否有罪,有何罪要等待审理后才能予以认定。
若记录人思想上已完全依据起诉书指控而加认定,
笔录时只记不利于被告人的内容,而将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随意舍弃,则有可能将审判员的判断引人误区,
出现差错,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如一起故意杀人案,论罪被告人必须严惩,但捕后尚能如实坦白认罪,
对此庭审笔录未予记录,据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依据案情和有关法律,予以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又如一案件被告人供述说:“被害人在我背后捣鬼,我听张某说的”
书记员把这句话记为“被害人在我背后捣鬼,是张某对我说的。”
在核对笔录时,被告人说这句话与原意不符,他说:“我听说张某说的”
是张某在和别人谈到此事时,我听到的,并不是张某故意挑拨离间,直接对我说的。”
反映庭活动全貌,一是要求笔录具有完整性。
必须清晰反映庭 审活动的每一过程,且相互之间彼此衔接;
二是不仅要记录各当事人的原话,而且还必须客观如实地记录被告人的神态。
如被告人沉默不语、有时哭泣、有时冷笑、有的低头、唉声叹气、有的东张西望
答非所问、语言支吾、神情悲惧、精神紧张、表示吃惊、或者摇头、闭目等等,
都要如实客观地记录。即不仅有声的语言要记。
无声的动作、情态也要记,这里涉及到正确使用各种标点符号。
如被告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声调,是肯定,还是否定,还是反问,还是惊愕等,
只有正确使用各种标点符号才能反映出来。
只有客观地如实地记录庭审活动全过程
才能有助于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正确实施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民主,提高办案质量。
记录的形式。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
庭审笔录,总的要求是采用问答式记录法,这更符合庭审实际,
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大多采用此形式,
一般而论,差错很少。
但庭审活动,是一连锁性的多项活动的集中体现,各阶段任务、作用皆不同,
而且有的阶段,如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唇枪舌箭,论辩激烈,节奏较快,
一般书记员不可能将彼此的发言全部记录下来,这就要采用别的记录形式。
归纳起来庭审笔录形式不外乎以下两种:
问答式。这种形式记录能客观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原貌,一般差错甚少,书记员易掌握。
此种方式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的法庭审理活动。
采用此形式,必须将谁问、谁答记写清楚,
若遇重要之处,书记员可暗示审判员,要求当事人重复其内容,以免遗漏。
归纳综合形式。
采用此种形式记录,其优点是问题集中,观点鲜明突出、条理清晰、比较简明,便于审判人员及当事人阅读。
但采用此形式,对书记员则有较高的要求。
否则,归纳取舍不当,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影响办案质量,有损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权威性。
此种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采用为宜。
在法庭调査的基础上,公诉方与辩护方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什么罪、罪责大小以及有否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等实质性问题展开辩论,
因辩论比较激烈,节奏较快,书记员不可能将控辩双方的全部发言全部记录下来。
对此,要求书记员围绕辩论中心问题采取归纳的形式予以记录。一般的是按问题的内容加以归纳综合,分成数点。
如事实证据问题,定性问题,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大小,
从轻或从重情节,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
到底归纳几个问题,什么问题,这要视庭审具体情况而定。
采用此种形式记录,有条件的尽可能记录控辩双方发言的原话。
若采用综合归纳式记录,切记不失原意。
对于由法庭主持调解的案件,属法庭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据此,这种调解活动应使用法庭审理笔录。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而进行调解的,则要单制调解笔录。
力求书写清楚,切忌字迹潦草。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法庭审理笔录(第几次)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
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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