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貢獻者:1222222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4-12-30 13:52:06 收藏數:63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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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
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
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
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人的继承人指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后,
投保人的继承人仍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
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在询问表的“其他应告知事项”等栏目内主动列明应当告知的事项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的,仍继续承保,
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保险金后又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解除合同,
直接请求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主张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采用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主动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将合同中有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及说明的内容以足以引起注意,
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集中单独印刷,
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
即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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