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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seilei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08-12 10:01:40 收藏數:6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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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
安徽蒙城县镇村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蒙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
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
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陈某某窜至蒙城县商贸城“杰工电瓶车”店门口,将杜某某的一条布拉多犬盗走,价值7
20元。陈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因盗窃被蒙城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
2019年3月9日1时许,陈某某窜至蒙城县镇小区B区南门西旁紫金豪庭大酒店门口将宋某某的九只公鸡盗走
,九只公鸡价值390元,后被蒙城县公安局处十五日拘留。
2019年4月16日9时许,陈某某窜至蒙城县乡村庄号门口将李某的四只鸳鸯鸭盗走,四只鸳鸯鸭价值252
元。
2019年4月17日1时许,陈某某窜至蒙城县庄二里二里庄号门前将许某某的三只母鸡、一只公鸡、两只雁鹅
盗走,价值共计434元,后又在路南路边将一只白鹅盗走,白鹅价值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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