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1

貢獻者:游客133242640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06-26 21:29:39 收藏數:1275 評分: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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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纪某某,男,199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3424231994,汉族,群
众,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住安徽省六安地区霍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淮北市公
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
,男,199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霍邱县人
,现住安徽省六安霍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
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由霍邱县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
保候审。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
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8月之间,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伙同鲁某某三人选择烟酒店为作案目标,首
先一人进入烟酒店内购买小额商品,并用微信支付,获取店家微信头像、昵称、姓名等信息,并确认店家微信收款
后没有语音提示。另一人使用之前获取的店家微信信息(微信头像、昵称、姓名),利用手机软件制作成这一张
虚假成功支付页面给店家看,假装购买成条香烟,实际两名被告人并未实际支付香烟货款。两人用此诈骗方式,先
后在六安、淮南、蚌埠、宿州、淮北等地骗取香烟。1、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淮北市
相山区华佳梅苑西门被害人刘某某所开的“天兴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中华牌香烟(价
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
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附近被害人黄某某所开的“云梦商行
”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中华牌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
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
纪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万福家园小区被害人姚某某所开的“万福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
中华牌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
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国安家园小区西门被害人李
某某所开的“金沙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中华牌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
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18日
,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伙同鲁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被害人查某某所开的“物美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购
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28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
、鲁某某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伙同鲁某某在六安市金
安区三里镇虎平路被害人任某某所开的“爱家多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
价格认定28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被告人纪某某、赵某甲、鲁某某诈骗一条
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伙同鲁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金碧华府小区
被害人王某甲所开的“左右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280元)
,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鲁某某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
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淮南市望龙岗北路英才中学附近被害人陈某某所开的“翔顺烟酒店
”,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28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
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纪
某某在淮南市第一街区紫雁山庄对面被害人许某某所开的“金鑫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
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
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被害人朱某某所开
的“华艺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中华牌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
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
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被害人杨某甲所开的“掌合便利店惠德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
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28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
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工农路87号被害人曹
某某所开的“汾酒杏花村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
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
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涂山路265号被害人赵某乙所开的“蓝鲸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
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
、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胜利东路14
94号被害人闻某某所开的“常乐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
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
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中平街4号楼1号被害人周某某所开的“小博士烟酒店”
,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
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
蚌埠市蚌山区太平街441号被害人易某某所开的“太平批发部”,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
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
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固镇县火车站广场外贸大厦被害人魏某某
所开的“西湖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
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4日,被告
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农工商楼被害人王某乙所开的“韦玉华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
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
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固镇县东风北路被害
人王某丙所开的“东风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两条玉溪香烟(价格认定460元),并向店老
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两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
,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胜利东路被害人马某某所开的“市中批发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
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
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被害
人杨某乙所开的“薛园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
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
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被害人蒋某某所开的“骏迪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
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
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银河山路被害人
石某某所开的“好家乡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
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5
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宿淮路被害人孙某某所开的“德银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
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
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5、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交警支队
对面被害人丁某甲所开的“夫妻保健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玉溪香烟(价格认定230
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
8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里庄精神病院对面被害人常某某所开的“多佳烟酒店”
,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玉溪香烟(价格认定23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
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7、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
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被害人丁某乙所开的“亿达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
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
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发票、微
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案件统计单;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查某某、任某某、王某甲、陈某
某、许某某、朱某某、杨某甲、曹某某、赵某乙、闻某某、周某某、易某某、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
杨某乙、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丁某甲、常某某、丁某乙陈述;被告人纪某某、赵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
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
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
作用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
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是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循。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
于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
作用,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
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确保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牢牢把握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
及时报告党中央。《条例》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
对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
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
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第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
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
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第四条党校(行政学院)
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
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
统一;(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
和管理水平;(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
、朴素之风、清朗之风。第五条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
)系统师资培训;(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
)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
询服务;(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
;(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
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
标是:(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
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
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三)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
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
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第二章党校(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党的
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各师(
市)党委设立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设立党校。第八条各级党委是办党校(
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
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一)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行政学院)
工作;(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
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三)选优配强党校(行政学院)领导班子,把优秀干
部充实到班子中来;(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年领
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基
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
询、管理服务创新;(六)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七)将党校(行政学院
)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第九条党校(行政学院)实
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
(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第十条党校(行政
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
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从教学科研
队伍中选拔产生。第十一条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一)市(地)
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建设和发展规划;(二)对下级党校(行政
学院)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对
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智库建设、师资培训、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四
)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工作进行评估;(五)中央党
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材编写、学科建设
、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十二条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
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深化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县级党校(行政学校
)分类建设计划。对办学困难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被告人张长坤,男,1980年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0,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楼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
年7月2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
3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
1月15日被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6月14日刑满
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
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长
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
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长坤在淮北市相山区、
杜集区、濉溪县内多次采用秘密“调包”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商店内的香烟,所得香烟用于个人
吸食。具体如下:1.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张长坤在濉溪县三堤口“”店内,以买东西为由,趁被害人
李某某不备,使用预先准备好的次等香烟,将店内的两条硬中华香烟调包后逃离现场。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
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长坤在濉溪县镇“早点烟酒”店内,以买
东西为由,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使用预先准备好的次等香烟,将店内的一条硬中华香烟调包后逃离现场。经淮北
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3.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张长坤在淮北市杜集区
镇“平价超市”店内,以买东西为由,趁被害人刘某甲不备,使用预先准备好的次等香烟,将店内的两条硬中华香
烟调包后逃离现场。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4.2019年2月27日,被
告人张长坤在淮北市相山区公司对面“超市”店内,以买东西为由,趁被害人刘某乙不备,使用预先准备好的次等
香烟,将店内的两条硬中华香烟调包后逃离现场。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5
.2019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长坤在淮北市杜集区镇“商店”店内,以买东西为由,趁被害人孟某某不
备,使用预先准备好的次等香烟,将店内的一条黄山红皖香烟调包后逃离现场。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被盗
香烟价值人民币190元。6.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张长坤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西门“烟酒店”店内,
以买东西为由,趁被害人曲某某不备,使用预先准备好的次等香烟,将店内的一条软中华香烟及两条硬中华香烟调
包后逃离现场。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600元。7.2019年3月25日,被告
人张长坤在淮北市相山区镇“超市”店内,以买东西为由,趁被害人侯某某不备,使用预先准备好的次等香烟,将
店内的两条硬中华香烟调包后逃离现场。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认定上述事
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曲某
某、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长坤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
长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长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
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6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湖北省
天门市石河东河村自建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4
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淮南市公
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雷某某,男,1982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
,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湖北省天门市石河镇东河村自建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
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91984,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北碚区医疗材料包装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
北碚区复兴镇和泰家园77号7栋21-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于2018年4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当日被于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江某某,男,汉族,1998年生,居民身份证
:445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新潮传媒汕头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颐源园7栋2
梯104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淮南
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
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盘某某,男,壮族,1991年生,居民身份证:4522311991,初中文化,个
体,住广西合山市岭南镇柳矿自建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
018年4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
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蓝某某,男,壮族,1981年生,居民身份证:45220
11981,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合山市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
支、弹药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日被本院
继续取保候审。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盘某某、曾某某、雷某某、
谢某某、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系最高人
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
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9月5日各延
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8月7日、9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8月
10日、10月25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曾某某、雷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事实1.201
7年年初,雷某某让其朋友曾某某帮忙购买气枪和铅弹。曾某某通过自己的QQ(号:2880158388,昵
称:火影)在网络上分别以3000元、400元的价格帮助雷某某购买“秃鹰”气枪一支、铅弹500发,并将
雷某某的地址留给卖家。雷某某收到枪支配件后由曾某某帮助其组装成枪支。2018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
雷某某住处查扣该枪和461发铅弹。经鉴定,该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铅弹经鉴定为金属
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2.2018年年初,雷某某让曾某某再帮其购买一把火药枪和火药弹。曾某某联系网络卖
枪人员“黑骑士”(基本情况不详),分别以12000元、3500元的价格购买火药枪一支、5.5口径的火
药弹500发。“黑骑士”又联系华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良哥<正品公牛>),华某某再联系上家,之后
将一支火药枪以配件形式快递给雷某某。雷某某收到后自己组装成枪支。2018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雷某
某处查扣该火药枪和472发5.5口径火药弹。经鉴定,该枪为系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弹药有至少
434枚为非制式火药弹。二、被告人谢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事实2017年年初和2018年1月,被告
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谢某某)分别联系网络贩枪人员“老鹰捉小鸡”(微信号:、kaen80
90)和“AAA户外专卖”(微信号:)以1700元和3500元的价格购买“快排”气枪一支、“秃鹰”枪
一支、铅弹500发。“老鹰捉小鸡”和“AAA户外专卖”在收到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付款后,将枪支以配件
形式用快递发到谢某某预留的地址。谢某某在收到枪支配件后自行组装枪支。2018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
谢某某处查扣气枪2支、铅弹127发、枪支配件若干。经鉴定,谢某某购买的两支气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
枪支,具有致伤力,铅弹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三、被告人江某某、盘某某非法买卖枪支,蓝某某非法持有
枪支的事实2017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盘某某(昵称:A承佐[pan],微信号:)在网络上看到有人
买卖枪支,并告诉了被告人蓝某某。蓝某某让盘某某帮其购买一支枪,盘某某即联系被告人江某某(昵称:隔壁老
王手表专卖,微信号),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秃鹰气枪。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线丁辉(另案处理,昵
称:信义商贸十一号,微信号)购买秃鹰气枪再转卖给盘某某。盘某某收到枪支配件后和蓝某某自行组装成枪支。
之后盘某某联系丁辉又购买了一支秃鹰气枪自己使用,两支枪均放在蓝某某住处。2018年4月11日,公安机
关在蓝某某住处查扣两支秃鹰气枪、10发铅弹等物品。经鉴定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
力,铅弹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枪支、铅弹等物证照片;2.违法犯罪记录
查询、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
告人曾某某、雷某某、谢某某、江某某、盘某某、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
鉴定等文书;6.检查、搜查等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雷某某非法买卖枪支2支、铅弹895发;被
告人谢某某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江某某、盘某某非法买卖以压缩
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被告人蓝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曾某某、雷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谢某某、江某某、盘某某的刑事
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蓝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
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0098,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
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屋;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于1997年7月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
盗窃分别于2005年2月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于2007年2月被该局决定劳动教养二
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
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我院于2019年6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7月19日重新收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
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姚某某(刑拘在逃),先后窜至大通区九龙岗镇、洛河镇等地多次盗窃电动
车、电动车电瓶及牛肉等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8683元。具体事实如下:1、
2019年1月7日凌晨,李某某伙同姚某某窜至大通区九龙岗镇村号楼单元楼道口处,采用老虎钳子和螺丝刀卸
开电动车踏板的方式,盗窃电瓶,姚丽娜负责放风,窃得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超威牌48
V-32A型号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15元。二人又于号楼单元楼道口处,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
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内天能牌60V-20A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639元。2、2019年1月1
4日凌晨,李某某伙同姚某某窜至大通区洛河镇村牛肉汤店内,将被害人方某某存放在店内冰柜里面的20公斤生
牛肉及若干牛骨头盗走,该生牛肉经鉴定价值1440元。3、2019年1月27日凌晨,李某某伙同姚某某窜
至大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处,采用螺丝刀撬别电动车电瓶盖板的方式,盗窃电瓶,姚某某负责望风,窃得被害
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电动车内超威牌60V-20A电瓶一组、三轮电动车内天能牌48V-20A电瓶一
组。该两组电动车电瓶经鉴定,价值分别为201元、415元。4、2019年1月28日凌晨,李某某伙同姚
某某窜至大通区洛河镇小区,于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处,窃得被害人方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内超威牌60
V-20A电瓶一组、被害人方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内黑金牌60V-20A电瓶一组。该两组电动车电
瓶经鉴定,价值分别为804元、911元。当夜,二人还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处的一
辆大阳牌白色两轮踏板电动车、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处的一辆雅迪牌红色两轮踏板电动车。
后二人因电动车不好销赃,于远离盗窃现场的一处田地边,卸下电瓶、抛弃车辆。该两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分别
为2263元、169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收
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物证监控截图;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姚某某,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
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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