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3

貢獻者:弹指云飞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06-14 19:43:26 收藏數:13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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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发勇、黄勇亮犯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吴振华、谢桂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发勇及其辩护人孙华平,被告
人黄勇亮及其辩护人郭芬,被告人吴振华及其辩护人苏富强、郭峰,被告人谢桂英及其辩护人寇淑霞、聂子建等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吴振华将欲购买毒品的被告人甘发勇介绍给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
邓某2(另案处理)。后被告人吴振华带被告人甘发勇去到邓灿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阳街9号(以下简称“南阳
街9号”)的家中交易毒品,并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甘发勇贩卖了1公斤底粉。
2014年12月5日7时许,被告人甘发勇带被告人黄勇亮从广西宜州到达本市欲再次向毒贩邓某2购买毒品,
被告人吴振华开车将被告人甘发勇、黄勇亮接至邓灿辉位于南阳街9号的住处交易毒品。被告人甘发勇与邓某2商
谈完毒品交易事项后,由被告人吴振华开车带被告人甘发勇到附近银行将购毒款人民币19950元转账至邓某2
老婆被告人谢桂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94)。后邓某2先行开车载被告人甘发勇、黄勇亮到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平牌坊附近,由被告人谢桂英骑电动车将被告人甘发勇购买的2包毒品送到上址,并上车交
予被告人黄勇亮。被告人甘发勇、黄勇亮随后乘邓某2的车至广州市番禺客运站乘坐长途汽车将所购买的毒品运回
广西,在二人乘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广地花园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被告人甘发勇身上缴获邓
某2贩卖给其的黄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18.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液体1瓶(经鉴定,净
重7.0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2包(经鉴定,净重303.60克,未检出海洛因、MDMA、M
D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从被告人黄勇亮携带的红色袋内缴获白色晶体2包(经
鉴定,分别净重395.2克、1013.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9.5%、6
9.6%)。
2014年12月7日22时许,邓灿辉在南阳街9号二楼内以人民币500元贩卖毒品1包给购毒人员章某1,
被告人谢桂英则在一楼负责望风。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谢桂英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章某1购买的白
色晶体2小包(经鉴定,分别净重0.84克、4.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从南阳街9号二楼缴获白
色晶体2包(经鉴定,净重847.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5%)、白色晶体4包(经鉴定
,净重201.1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3%)、白色晶体6包(经鉴定,净重300.40
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1%)、白色粉块状物2包(经鉴定,净重15.30克,检出海洛因成
分)、白色块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49.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粒状物1瓶(经鉴定,净重5
.76克,检出咖啡因成分)、红色粒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14.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
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振华在广州市番禺区西丽派出所内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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