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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游客130713924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9-12-04 12:21:56 收藏數:119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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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类:(1)行政公署。由省政府派出,其范围是地区。行政公署现在越来越少
了,因为大部分进行“地改市”。(2)区公所。由县政府派出,现在也越来越少了。(3)街道办事处。由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派出。之所以叫派出机关,是因为它们不是一级政府组织,比如行政公署受省政府的委托,管
理若干个县或县级市。行政公署最高的官员叫专员,由省政府任命的。在行政公署这一级,没有人大,没有人大常
委会。再看区公所,是受县政府的委派,管理若干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也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组织。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有:(1)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2)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
3)工商所,由工商局派出,等等。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名称不同,并不说明它们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而是便于区分派出
它们的主体,派出机关是政府派出的,派出机构是部门派出的。实际上,他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
(1)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有行政主体资格。
(2)被行政机关委托。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3)越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上越权和种类上越权,并
分别确定责任主体,种类越权由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在授权的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
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在幅度上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公务员
法》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符合
职位的文化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什么学历)
2、 在我国,区分公务员和公民身份有几个标准:
(1)时间因素。一般说来,上班是公务员,下班是公民个人。这是一个参考性因素,并不是说上班必然是公务员
,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务员。
(2)职责因素。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是公务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公民。
(3)岗位因素。在工作岗位上,是公务员。不在岗位上,是公民。
(4)命令因素。在执行命令时,是公务员。不是执行命令,是公民。
四个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后三个。要先确定身份,再确定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3、新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负担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公务员的辞退、辞职: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
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5、申诉、仲裁的程序:
注意:对于公务员的处罚,如果仅涉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则不能起诉,只能申诉,如果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的
,则可以起诉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
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
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100条第3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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