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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游客72487736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9-01-11 22:08:27 收藏數:9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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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众为黄某治病的捐赠行为属为第三人受益人,特定利益募捐合同关系,汝
师附小作为教育机构,为救助本校重病学生向社会发出募捐倡议,呼吁社会公众,为黄某捐
款治疗白血病,社会公众纷纷响应,伸出援助之手进行捐款,这种捐赠当属特定机关、法人
或自然人发起的,已被救助对象为受赠人,其他社会主体无偿向该被救助对象的特定利益而
捐赠财产的社会捐赠,可定性为第三人特定利益的募捐合同,该合同并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
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社会公众为公益事业自然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
为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公益捐赠,因公益捐赠受赠人一般为常设型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
盈利事业单位。而为第三人特定利益的捐赠与之有显著区别,其捐赠目的对象特定,募集人非常设
性,受赠人为第三人而非募集人,在为第三人特定利益募捐活动中,从募集人发起募捐倡议,到捐赠人
捐赠钱财,应是特定合同的过程,募集人向无特定社会主体发起募集活动是要约 社会各界接收要约是承
诺,因捐赠而受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捐赠是由极为目的,募集人与捐赠人之间形成为第三人受益人 特定利益的
募捐合同关系,第三人、受益人,非募捐合同当事人,其基于募捐合同而取得合同
利益,系募捐合同中的受益人。本案中
,公众及属为第三人特定利益募捐合同中的捐赠人,其响应汝师附小的倡议,并信
奈该校有能力管理善管,已用于特定目的从
而捐款,汝师附小为募集人,其对所捐款项享有保管、占有、定向使用和监
督等权利。也有按捐赠人意愿交于受益人,用于特定目
的,为黄某治疗白血病之义务,第三人黄某为受益人,但其受领此款也必须按
捐赠特定目的的合理使用,为第三人受益人,特定利益募捐合同,若所募善
款已全部用于捐赠目的,应无余额不存在权属争议,但当捐赠目的已陈旧或
捐赠目的因不可能而清除,所余剩款是否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本院认为,
为第三人 受益人 特定利益 募捐合同 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予,所捐善款并非无
端赠予,此款必须用于第三人特定利益之目的,若款项使用符合捐赠目的,善
款当归第三人所有,若款项使用不符捐赠目的,捐赠人有权撤回捐赠,而募集
人一有权拒绝善款交于第三人,本案中,社会公众
捐赠目的就是为黄某治疗白血病,汝师附小,以按捐赠人意愿对黄某治疗费用
予以报知,当黄某病故,捐赠人的特定捐赠目的,因失去载体而消除,募
捐合同的权利义务易随之消灭。若将剩余善款作为黄某遗产继承,不仅违背了捐赠人
的意愿,也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和社会捐赠不因谋求私利之公序良俗,故由汝师附小保
管的剩余善款不应认定为黄某的个人遗产。一、募捐合同,汝师附小作为募集人对捐赠
善款包括剩余善款享有保管、占有、定向使用和监督权而无所有权,故当黄某病故,导
致捐赠目的消除时,此款原则上当属捐赠人所有,但因捐赠人数众多,分布分散,逐一退
还是不可能,故汝师附小已专项用于学校学生今后可能出现的大病救助为目的,与儒高寺
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并如数捐出剩余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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