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若干问题

貢獻者:郭佳芬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6-11-12 21:12:21 收藏數:628 評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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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活动 统一民事裁判标准 提高民事审判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结合我市审判实践 现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出如下指导意见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一条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二条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 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三条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含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补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 交通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 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包含医疗费 诊疗费 住院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 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 营养费
第四条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诉讼费用一般应由侵权责任人负担
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或者本身的过错导致诉讼发生的 保险公司则应当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第五条 鉴于山西省统计局自2015年后未再公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各级法院在最高院出台相关规定前
可暂时参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作为计算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第六条 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 一般应以其户籍登记地为准,严格把握赔偿标准
居住在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 提供征地补偿证明及在城镇生活
工作的证明后 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籍 但其在城镇工作 居住
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
一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城镇房屋权属证书及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书面证明
四房屋出租人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协议、交纳房租及水电暖费用条据等
五其他可以证明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证据
上述证明且需证明当事人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八条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工资单 考勤记录或职工名册等
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工商 税务登记
其他可以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第九条侵占行为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超过30000元
,致人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受害人伤残等级在3000元到30000元之间逐级增加
每级增加3000元 总额不宜超过30000元
第十条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每月按1500元计算,
能够举证证明月收入超过1500元的 按实际误工损失计算 但最高不能超过1500元 护工费标准同上
人民法院使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参加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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