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汇总1

貢獻者:游客2863006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15-06-22 13:02:52 收藏數:1273 評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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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 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
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
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
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
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
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
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
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
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
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
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
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
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
;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
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
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
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
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
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而建立的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
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
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8.特别行政区。目前我国设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第三节 刑法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
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2)犯罪的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
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
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三个基本要件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
损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使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
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
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五、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
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
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六、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
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
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2.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
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
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
1.刑罚概念: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制裁的显著特点有: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
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2.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1)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
《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
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的刑种:(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
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谓数罪,就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
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即具备了数组犯罪构成要件。所谓并罚,就是对一个人的犯的数罪,
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分别确定罪名和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缓刑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5)减刑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6)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
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自首与立功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8)实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犯罪的种类根据新《刑法》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
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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