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1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泽县春晖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城东100米永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少军,男,1955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系鸡泽县春晖棉业
有
限公司总经理,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少凯,男,1957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少勋,男,1964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良,男,197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玉田,男,196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平合,男,1948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霞,男,1961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再审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少军、李永良、王少勋、赵平合、王海霞、
王
少凯、范玉田、鸡泽县春晖棉业有限公司(简称春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
1
9)冀04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坦公司申请再审称,签订合同时名称为邯郸市辰日棉纺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辰日棉纺有限公司(简称辰日
公
司)未将清算数据、拟解散公司事宜通知债权人、未公告情况下,本案债务转移不成立、债务未转移完毕,故辰
日
公司应继续对泰坦公司负有给付货款义务情况下,各股东违反公司法注销公司存在操作程序错误,在股东负有清
算
不透明、违法注销情况下,春晖公司加入了债务的清偿,而非辰日公司先成功地转移了债务,合法地注销了公司
。
在公司注销后自身不具备主体资格情况下,再与泰坦公司约定概括性转移债务,债务转移过程中隐瞒了公司注销
和
清算等事实,加重了再审申请人实现债权风险,辰日公司原股东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而原判股东未承担责任不
当
,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主要依据泰坦公司、春晖公司、辰日公司2016年5月30日三方协议,认定泰坦公司
对
春晖公司、辰日公司之间债务的转移予以了认可和确认并无不当。即原审认定“应视为对前述辰日公司将债务转
让
给春晖公司协议的认可”无不妥。原判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
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泽县春晖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城东100米永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少军,男,1955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系鸡泽县春晖棉业
有
限公司总经理,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少凯,男,1957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少勋,男,1964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良,男,197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玉田,男,196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平合,男,1948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霞,男,1961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再审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少军、李永良、王少勋、赵平合、王海霞、
王
少凯、范玉田、鸡泽县春晖棉业有限公司(简称春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
1
9)冀04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坦公司申请再审称,签订合同时名称为邯郸市辰日棉纺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辰日棉纺有限公司(简称辰日
公
司)未将清算数据、拟解散公司事宜通知债权人、未公告情况下,本案债务转移不成立、债务未转移完毕,故辰
日
公司应继续对泰坦公司负有给付货款义务情况下,各股东违反公司法注销公司存在操作程序错误,在股东负有清
算
不透明、违法注销情况下,春晖公司加入了债务的清偿,而非辰日公司先成功地转移了债务,合法地注销了公司
。
在公司注销后自身不具备主体资格情况下,再与泰坦公司约定概括性转移债务,债务转移过程中隐瞒了公司注销
和
清算等事实,加重了再审申请人实现债权风险,辰日公司原股东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而原判股东未承担责任不
当
,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主要依据泰坦公司、春晖公司、辰日公司2016年5月30日三方协议,认定泰坦公司
对
春晖公司、辰日公司之间债务的转移予以了认可和确认并无不当。即原审认定“应视为对前述辰日公司将债务转
让
给春晖公司协议的认可”无不妥。原判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
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上一篇:清空(拼音)
下一篇:活人禁忌第十章 冤鬼索命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熱度:☆☆☆☆☆
文章難度:☆☆☆☆☆
文章質量:☆☆☆☆☆
說明:系統根據文章的熱度、難度、質量自動認證,已認證的文章將參與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 1游客15452715... 10-11 10:38112 WPM
- 2游客14659874... 04-01 15:1991 WPM
- 3游客14671516... 04-06 14:5564 WPM
- 4游客14410072... 04-01 14:5454 WPM
- 5游客14878610... 05-02 10:2940 WPM
- 6游客20188036... 09-21 10:0720 WPM
- 7游客14586017... 04-01 15:379 WPM
- 8游客15509347... 10-08 15:046 WPM
- 9游客14743544... 04-25 13:153 WPM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
- 生活变好,从张嘴不伤人开始2021-04-14
- 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2021-03-10
- 判决SHU2021-03-05
- 书记员心得32021-02-25
- 书记员心得22021-02-25
- 法院书记员心得2021-02-25
- 民事案件2021-02-24
- 2020年09月08日人民日报社论:抗疫斗争...2021-02-23
- 刑事判决书2021-02-19
- 抗议斗争22021-02-01
- 经济体制改革2021-01-18
- 情绪不稳定的人是什么样的?2021-01-13
- 习近平2021-01-13
-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1-01-12
- 书记员5分钟400字2021-01-11
- 书记员5分钟400字2021-01-11
- 判决书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