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SHU
判决
阮某贵与齐某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武民初
字第***号民事判决,阮某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
常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阮某贵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2008)常民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该案。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阮某贵到庭参加诉讼,齐某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阮某贵于2005年10月18日购买富康车一辆,租用A公司
的士牌照(湘JX****)进行运营,因经营需要让齐某杰承包白班,双方根据A公司的规定约
定:在齐某杰当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其负责。20
06年5月29日13时许,齐某杰在常德市戒毒所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给阮某贵
造成一定损失,事故处理完毕后,齐某杰向A公司申请给付赔偿款,然后由A公司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公司收到赔偿后于2007年2月16日支付给了齐某杰而未支付给阮某
贵。为此,阮某贵诉至法院。
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阮某贵因齐某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属实,齐某杰
是否向阮某贵支付了这笔损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阮某贵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齐某杰未
支付其赔偿款。且A公司的管理规定第七条中规定:赔偿金在未理赔之前,由当班司机
支付,不足部分由车主垫付,保险理赔到位后,由车主和司机到公司结账。从该规定来看
该保险赔偿款应由阮某贵到A公司领取,而A公司将赔偿款单独支付给了齐某杰,按照阮某
贵的诉讼请求,A公司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阮某贵要求齐某杰赔偿的主要证据不
足,且起诉的主体错误,据此判决驳回阮某贵对齐某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50由阮某贵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举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另
查明,2006年5月29日,齐某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受害人刘珍贵、杜沐原分别支付赔
偿金9926元、8001元,向车主阮某贵赔偿了车辆损失22981元,营运损失4440元,车辆拆
旧损失4600元,尔后,于2007年2月16日,在A公司领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33853元。
本院二审认为,齐某杰承包阮某贵租用A公司的出租车进行营运,双方约定在营运中发
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事故发生后,齐某杰已垫付了应
由车主支付给伤者的赔偿款和赔偿了车主阮某贵的全部营运损失,然后在A公司领取了保险公
司对该交通事故的理赔款。齐某杰领取赔偿款并无不当,其请求应予驳回。原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各550
元,均由阮某贵负担。
阮某贵与齐某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武民初
字第***号民事判决,阮某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
常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阮某贵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2008)常民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该案。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阮某贵到庭参加诉讼,齐某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阮某贵于2005年10月18日购买富康车一辆,租用A公司
的士牌照(湘JX****)进行运营,因经营需要让齐某杰承包白班,双方根据A公司的规定约
定:在齐某杰当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其负责。20
06年5月29日13时许,齐某杰在常德市戒毒所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给阮某贵
造成一定损失,事故处理完毕后,齐某杰向A公司申请给付赔偿款,然后由A公司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公司收到赔偿后于2007年2月16日支付给了齐某杰而未支付给阮某
贵。为此,阮某贵诉至法院。
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阮某贵因齐某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属实,齐某杰
是否向阮某贵支付了这笔损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阮某贵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齐某杰未
支付其赔偿款。且A公司的管理规定第七条中规定:赔偿金在未理赔之前,由当班司机
支付,不足部分由车主垫付,保险理赔到位后,由车主和司机到公司结账。从该规定来看
该保险赔偿款应由阮某贵到A公司领取,而A公司将赔偿款单独支付给了齐某杰,按照阮某
贵的诉讼请求,A公司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阮某贵要求齐某杰赔偿的主要证据不
足,且起诉的主体错误,据此判决驳回阮某贵对齐某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50由阮某贵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举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另
查明,2006年5月29日,齐某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受害人刘珍贵、杜沐原分别支付赔
偿金9926元、8001元,向车主阮某贵赔偿了车辆损失22981元,营运损失4440元,车辆拆
旧损失4600元,尔后,于2007年2月16日,在A公司领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33853元。
本院二审认为,齐某杰承包阮某贵租用A公司的出租车进行营运,双方约定在营运中发
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事故发生后,齐某杰已垫付了应
由车主支付给伤者的赔偿款和赔偿了车主阮某贵的全部营运损失,然后在A公司领取了保险公
司对该交通事故的理赔款。齐某杰领取赔偿款并无不当,其请求应予驳回。原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各550
元,均由阮某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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