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貢獻者:游客143824241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12-20 16:59:41 收藏數:594 評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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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案发前暂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2018年3月
20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并于3月22日进行网上追逃于2018年8月
14日被太原市
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太原市
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办理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经依
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3日15时左右
被告人吴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分区菜馆的二层将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张建设银行卡盗走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我
市邮政储蓄银行的ATM 机上
分三次将被害人王某某建设银行卡内的4200元取走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将全部赃款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
证据如下: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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