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全大局、团结合作

貢獻者:游客139788733 類別:简体中文 時間:2020-09-16 23:14:55 收藏數:18 評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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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事项的人员。
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书记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
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制作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笔录制作将在本章第三节单独进行讲解,此处不再赘述。
法院诉讼工作是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书记员的工作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包括五个方面:
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
在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手续。
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
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
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
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
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
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
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
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
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司法统计工作;
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信访接待工作;协助法官检察员起草司法文书;
在法官或检察员指导下调节处理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
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书记员协助法官或检察员完成诉讼过程中的记录工作,使诉讼进程有形地反映于实体,
详尽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因此,书记员的工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这体现在: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其笔录质量直接影响着最终诉讼文书的质量;
书记员在审判案件中协助法官完成大量的工作,通过工作记录使其变成有形的材料,
书记员的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
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审判质量的主要依据,因此书记员工作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较为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同时,该法第四条又作了禁止性规定,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职业道德是指与人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
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新型的职业道德,
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判断人们职业行为优劣的具体标准,是社会主义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反映。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继承性和创造性相统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统一。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五项基本规范是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核心规范是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是贯穿于全社会共同职业规范中的基本精神,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体部分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各行各业都具有职业道德的要求,
只适用于本行业、本企业、本部门内部;第二层次是各行各业共同遵守的五项基本规范;
第三层次是最高层次上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为人民服务。
它是从业人员在进行具体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最根本准则,是进行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
它既是每一项职业活动的出发点,也是每一项职业活动的落脚点。
根据书记员所处环境及其工作职责,书记员职业道德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项内容:
1.热爱工作、遵纪守法
首先,书记员所从事的是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书记员本身不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那般引人注目,
是一项充满挑战、困难重重的工作。书记员只有满怀激情,坚定对自己工作的自豪感和自信心,
才能克服工作中的“苦”和“累”,积极而快乐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其次,书记员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在履行公职,这要求书记员必须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履行职责。
因此,这样的程序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步骤,不可自作主张随意简化程序或者置程序于不顾而自行其是。
2.严格遵守法律回避制度、遵守法庭规则
回避制度是指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和其他与审判有关的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申请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书记员具备下列情形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书记员在法庭内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以下几点:应当穿着佩戴大号法徽的法官制服,
不与便装混穿,不与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书记员不得将头发染成奇特颜色。
女书记员应将长发束起,不佩戴首饰,不浓妆艳抹,
不染指甲;男书记员不得留胡须和过长头发。
应当注意司法礼仪、坐姿端正、言辞文雅、举止规范,使用法言法语。
在开庭时应当关闭通信工具,不准吸烟、喝茶.、接电话,不得擅自离岗。
在庭审过程中,除了要遵循上述的法庭规则外,
还有一些庭审规则也是书记员应该注意的:不能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与庭审的严肃氛围极为不称的不雅举止,
如剪指甲、用小手指抠耳朵、用手指剔牙等,这些行为虽不会影响庭审中程序或者实体的公正性,
但还是避免为好。庭审时要关闭手机,不能在庭审过程中接听手机。
如果一不小心手机在庭审过程中响铃,此时该做的只有两件事:一是真诚道歉;二是马上关机。
3.顾全大局、团结合作书记员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要具备顾全司法机关的工作大局、顾全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大局意识,
加强内部同级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团结协作。书记员要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应具备相互支持、配合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与其所配合法官的关系。书记员是在法官或检察官的指导下工作,
因此,书记员应尊重法官或检察官的意见,认真听从并执行其指示与意见。
4.约束业外活动、作风严谨
严格约束书记员职务外活动作为司法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要求书记员在参加适当的业外活动时,
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这一准则包括业余爱好、社会交往、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书记员作为司法机关审判工作事务性的辅助人员,其日常工作大多是极细微又繁杂的,必须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
5.严肃执法、如实记录
书记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严肃执法、如实记录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书记员在各种笔录中必须以庭审事实为依据,如实记录,确保笔录的客观准确、完整全面,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书记员的职业道德大致包括以下内容:热爱工作、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法律回避制度、遵守法庭规则;
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约束业外活动、作风严谨;严肃执法、如实记录。
书记员职业素质
职业素质是劳动者对社会职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
具有职业性、稳定性、内在性、整体性、发展性等特征。
职业素质具体包括身体素质、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
专业素质、审美素质、社交及适应素质以及学习和创新方面的能力素质。
上述职业素质是书记员完成好本职工作、职业发展取得进步的基础条件。
接下来将着重讲述书记员应当具备的政治素质、心理事质以及业务素质。
书记员的政治素质
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就是指书记员的政治立场、态度、觉悟、信念和品质的总和。
书记员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时刻保持政治头脑清醒和政治信念坚定,
在处理具体事务中做到不偏不倚,积极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书记员的心理素质
书记员心理素质是书记员对其自身的职业所反映出的心理特征,是书记员必备的特殊的能力倾向。
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即较强的能力、良好的气质和高尚的品德。
较强的能力一般表现在观察敏锐、记忆力强、反应迅速、思维严密、自控力强以及注意力集中上。
良好的气质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一般包括无私无畏、不骄不躁、谨慎多思、上进好学、自控自省等。
书记员高尚的品德主要体现在责任感强、求真务实、明辨是非、积极正义等方面上。
书记员的业务素质
较强的法律业务素质
熟悉并掌握实体法律知识和诉讼法律知识是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首先,熟练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是书记员掌握各类案件的庭审笔录的记录要点、
保证记录质量的关键。其次,熟练掌握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
是书记员准确掌握各个审判庭工作流程,保证高效完成审判庭及起诉等事务性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定的司法鉴定能力
司法鉴定的范围相当广泛,通常进行的主要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司法化学鉴定、
司法物理学鉴定和犯罪侦查学鉴定六种。与法院审判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是法医学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
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仅需要一定的司法鉴定能力,
还需要一定司法鉴定的敏锐度,从而做出准确判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良好的语言文字处理能力
书记员在记录、制作和校对法律文书等方面都涉及语言文字的应用。
书记员在实际语言文字处理工作中,需要做到准确、快速、全面、系统、详略得当。
因此,记录工作要求书记员具有很强的理解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
法律文书制作要求书记员具有敏捷的思维和流畅的文笔;校对法律文书需要书记员具有较全面的语法知识;
在沟通交流时还要求书记员具有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
办公自动化操作能力
办公自动化,是指将现代化办公和计算机网络功能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办公方式。
相对传统的办公方式,办公自动化具有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便于管理等优点。
现在,我国法院都已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作为一名书记员,要实现办公自动化,
首先要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
包括Windows系统、office办公软件、上网检索资料、中文输人法
及在计算机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此外,对于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也需要熟练使用。
具体事务的综合处理能力
较好地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是书记员综合素质的体现,
主要包括处理庭审、调查、查封、鉴定、合议、校对、送达、执行等各项具体事务的能力。
综合处理能力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要想提高综合处理能力,书记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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